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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事故交强险仍需赔付,商业险免责且车主有过错须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张某某在与冯某共同饮酒后,将车辆交由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与小刚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小刚受伤,随后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刚无责。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 300 万元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饮酒后驾驶并逃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故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但交强险方面,因饮酒驾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责情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刚 8.3 万元。 若驾驶人构成醉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但不赔偿财产损失,并有权追偿。 此外,车主张某某明知冯某饮酒仍出借车辆,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冯某承担,其中 40% 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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