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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诺诚游戏法 骏超、陈杰、田梦琦
01
玩家因抽奖概率不符预期
起诉游戏公司,法院驳回诉讼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玩家退款案件。
玩家陈某在涉案游戏中共计充值 32 万余元,其中花费 3700 余元用于抽取概率公示为 2.60% 的 " 王宠 "。在使用近 3000 次抽奖次数后,陈某自测中奖概率约为 1.77%,认为游戏公司存在违约或欺诈,故起诉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项。
在案件审理中,游戏公司为自证清白,提供了服务器后台的代码数据、掉落概率配置表(载明概率为 2.60%)及同期的全服累计消耗与产出数据。数据显示,在陈某参与抽奖期间及之后的全服实际 " 王宠 " 产出概率分别为 2.57% 和 2.96%,与公示概率基本相符。
游戏公司主动提出可对代码数据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但原告玩家陈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概率问题并非双方合同主要内容,游戏公司已就其算法与公示一致完成初步举证,陈某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诺诚评论:
本案为游戏公司应对玩家就概率问题起诉的情况提供了参考价值。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地划定了双方的举证责任边界:在游戏运营商提供了可信的后台全局数据(特别是代码层面的概率配置)以证明其运营合规后,证明 " 暗箱操作 " 的举证责任,即转移至提出质疑的玩家一方。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合规运营是诉讼中最为有力的武器。必须确保游戏后台配置的概率与公示概率的严格一致性,并建立完善的后台数据记录与存储机制。一旦面临诉讼,这些原始、客观的后台数据(包括概率配置表、代码日志、全服统计报表等)将成为自证清白的关键证据。
同时,需注意在用户协议中,就虚拟道具、概率抽取等服务的性质、法律风险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以防范和遏制不诚信的滥诉行为。
02
利用游戏充值漏洞非法获利 3 万,
两名玩家获刑3 年
近期,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玩家利用游戏漏洞非法牟利的刑事案件。
玩家小王在为一款游戏充值过程中,意外发现一个系统漏洞:当向主账号充值特定金额时,利用第三方软件登录的其他在线子账号也能同步获得相同额度的游戏币。
小王并未将此漏洞告知游戏公司,反而联合另一名玩家,利用该漏洞在两家游戏公司的多款游戏中反复操作。
他们以实际充值 2 万余元的成本,通过漏洞非法获取了价值超过 16 万元的游戏币,随后在游戏内以低价出售,非法获利 3 万余元。
游戏公司在后台对账时发现数据异常并报警。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游戏公司损失达成谅解。
最终,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案是司法机关对新型网络犯罪进行刑事打击的典型案例,对游戏公司及玩家均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从犯罪定性看,法院将游戏币明确界定为 "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将玩家利用漏洞、未经授权、超出正常规则地大量复制游戏数据并变现的行为,定性为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路径清晰,定性准确。
这突破了将此类行为仅视为不当得利民事纠纷的传统认知,通过刑事手段,维护了网络虚拟财产秩序和游戏公司核心资产。
对游戏公司的风控合规建议在于:
第一,强化技术防御与监测。应建立常态化的系统安全审计与压力测试机制,并加强对交易、充值、道具产出等关键环节的数据监控与预警。本案中,游戏公司正是通过后台账目审计及时发现异常,为后续维权奠定了事实基础。
第二,完善应急与报案机制。应制定针对游戏漏洞、外挂、数据异常等安全事件的标准化内部处理流程,在发现犯罪行为时,应系统性地固定后台日志、充值记录、异常 IP、交易流水等电子证据,并及时、规范地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指控罪名与事实依据,推动刑事立案侦查。
03
涉外游戏本地化无法过审,
研发方被判违约并退还数百万费用
广州仲裁委员会公布了一则涉外游戏出版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案件涉及国内某知名游戏集团的上海公司(下称 " 中方公司 ")与英国某游戏开发公司(下称 " 英方公司 ")。双方签署的《出版发行协议》约定,中方公司支付许可费及保证金,以获得某游戏(简称 "S 游戏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及本地化权利。协议签订后,中方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某英国自然人支付许可费 7 万美元以及最低保证金 100 万美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游戏本地化版本的 " 交付标准 " 产生根本分歧。中方公司认为,英方公司未能在协议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标准及申请人批准要求的游戏版本,构成违约。
在沟通无效后,中方公司宣布终止合作并提起仲裁,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与许可费。英方公司则提起反请求,主张对方擅自解约构成违约。
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中方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驳回了英方公司的反请求。仲裁庭采用了 " 功能实现 + 行政合规 " 的双重审查基准,明确指出,许可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一个既能正常运行(功能实现),又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可顺利提交版号申请(行政合规)的游戏版本。
由于许可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交付符合该双重标准的版本,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
以本案为鉴,游戏公司在签署游戏代理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时需注意如下合同风控要点:
第一,明确游戏版号办理的责任主体,以及明确游戏无法如期获取版号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第二,在合同定义与交付标准条款中,必须明确、无歧义地写入 " 行政合规 " 要求。不应仅约定 " 交付完整、可运行的游戏版本 ",而应明确加入 " 交付版本需合法合规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内容审核要求,并足以支持被许可方 / 委托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
第三,将验收审批权、付款里程碑与解约权进行强绑定。
合同应设计分阶段付款机制,并将游戏版本验收通过,或者游戏版号获批作为支付大额里程碑款项的前提条件。
同时,必须设定明确的最终交付截止日,并约定若许可方未能在此日期前交付可批准版本,被许可方享有单方解约权,且有权追回全部已支付款项并索赔损失。
04
《幻兽帕鲁》抄袭案局势逆转?
任天堂专利被初审驳回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驳回任天堂一项关于 " 召唤角色并进行战斗 " 的宝可梦相关专利申请。
该专利此前已引发广泛争议,多位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其权利范围过于宽泛,不具备授权条件。
2025 年 11 月,USPTO 局长曾下令对其重新审查,业内专家持续表达反对意见。此次驳回基于既有公开专利及在先技术,包括任天堂自身以及科乐美、万代南梦宫等公司的相关技术积累。
该专利同时是任天堂与 Pocket Pair 围绕《幻兽帕鲁》诉讼的重要基础,其核心机制(召唤、生物对战与捕捉)被认为早已存在于《女神异闻录》《数码宝贝》《艾尔登法环》等作品中。
目前该裁定尚未最终生效,任天堂仍可上诉,但结果可能影响其对《幻兽帕鲁》的专利维权路径。
尽管游戏自 2024 年爆红并推动开发商与索尼合作扩展 IP,但双方纠纷仍在持续。任天堂选择通过专利而非版权主张维权,要求赔偿并寻求禁令。与此同时,Pocket Pair 已对部分游戏机制进行调整以应对诉讼压力,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此次事件从法律视角看,这一动向再次说明,游戏行业的专利保护并非不能覆盖玩法相关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一旦概括过宽、抽象层级过高,极易因覆盖公共领域中的通用设计逻辑而在有效性审查中失守。
对于大型厂商而言,专利布局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试图垄断 " 召唤角色对战 " 这类高度类型化表达,而在于围绕具体技术实现、交互流程、状态切换机制与底层系统协同提出更窄、更可验证的权利要求。
对行业整体而言,此次驳回有助于抑制对基础玩法类型的过度圈占,避免专利制度异化为打击同类创新的诉讼工具,但也提醒开发者不能误以为 " 玩法都不受保护 ";真正具有新颖性和技术特征的具体实现,仍可能获得稳定保护。
05
玩家诉《王者荣耀》匹配算法公开,
法院一审驳回诉请
近日,曾引发关注的 " 律师起诉要求公开《王者荣耀》匹配机制 " 案件一审宣判。
原告玩家以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要求腾讯公开其游戏匹配算法的具体影响因素、权重占比等技术细节,理由是认为该机制不透明可能导致 " 胜率被系统控制趋近 5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从多个层面阐述了不支持公开算法的理由:
1. 知情权的法定边界: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范围主要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基础性、普遍性信息。
游戏匹配算法属于游戏运营方的技术实现细节,而非服务内容本身,其具体技术细节已超出法定消费者知情权的合理范畴。
法院认可腾讯已通过官方渠道公布了匹配机制的核心逻辑、考虑因素(如分路意愿、游戏实力等)及优化目标,满足了玩家的合理知情需求。
2. 公开义务的法定前提:
判决指出,我国对算法的监管要求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推荐算法和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算法推荐平台等,均要求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而对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推荐算法则要求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王者荣耀》作为一款竞技娱乐产品,其匹配算法不具备上述法定必须公开的情形,腾讯不承担强制公开其具体技术参数的义务。
3. 公开的现实危害:
法院在判决中着重强调了公开算法细节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若算法完全公开,可能被恶意玩家或黑灰产研究利用,用以规避、操纵匹配结果,从而严重破坏游戏的公平竞技环境,最终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玩家的游戏体验,并可能扼杀游戏运营商持续优化算法的动力,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起案件对游戏公司,特别是拥有复杂匹配、平衡、推荐系统的竞技或社交类游戏运营商,具有至关重要的风向标意义。
1. 法院明确将游戏匹配算法等核心运算逻辑认定为商业秘密,并拒绝将其纳入消费者知情权的射程。
这为游戏公司投入巨资研发的游戏算法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屏障。这也提示,游戏公司应当系统性地梳理、建立并完善自身核心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包括内部保密制度、访问权限控制、合同保密条款等,形成完整的权利主张证据链。
2. 关于游戏算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并不一定要公开技术细节。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腾讯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玩家解释匹配机制的目标及影响因素的做法。
这提示游戏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应主动建立与玩家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可以在用户协议或游戏公告中以通俗语言说明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可以有效回应用户疑虑,化解潜在的合规与公关风险。
06
游戏"哪吒"电影形象构成侵权,
判赔 100 万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等在其运营的游戏《梦塔防》中,上线了名为 " 哪吒 "" 敖丙 " 的游戏皮肤,并使用与电影高度相关的宣传文案进行推广。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电影版权方)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构成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电影中的 " 哪吒 "" 敖丙 " 美术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涉案游戏中的皮肤形象在发型、面部、服饰等核心特征上与电影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不构成侵犯电影作品改编权:法院认为,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
被告游戏皮肤本身是静态美术形象,宣传文案虽借用剧情设定,但未对电影作品的连续画面表达进行实质性使用,故不构成对电影作品本身的改编侵权。
3. 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特别指出,被告在电影 2019 年 10 月下档后不到 10 天,即迅速上线同名皮肤,并使用了 " 国民 CP"" 魔丸与灵珠 " 等直接指向电影角色关系和核心剧情的宣传语。
这种行为旨在利用电影短期内极高的市场热度,为自身游戏 " 造势 "" 导流 ",主观上具有明显的 " 搭便车 " 故意。这种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游戏内容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误以为游戏与电影存在授权等关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元,并需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本案是影游联动热潮下的一起典型侵权案例,为游戏公司如何进行合规的 IP 联动与内容创作敲响了警钟。
1. 换皮侵权风险明确,勿存侥幸心理:本案再次明确,未经许可,在游戏中使用与他人知名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美术形象(无论是作为角色、皮肤还是图标),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特别是当被模仿对象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 IP 形象时,侵权风险极高,判赔力度也可能随之加大。
2. 宣传文案的 " 搭便车 " 构成独立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即使游戏内形象在法庭上被认定不相似(本案中已被认定相似),其利用知名 IP 的名称、角色关系、经典台词、剧情设定进行推广的行为,若足以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也可能构成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提示市场、运营部门,宣传文案的合规审查与美术素材的合规审查同等重要。
07
擅自预装热门游戏销售游戏机,
商家获刑三年三个月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并维持了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经任何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网络下载多款热门游戏,将其拷贝至内存卡,并雇佣员工将这些载有侵权游戏的内存卡安装到摇杆游戏机的主板中。
随后,朱某某通过电商平台将这批 " 预装 " 了盗版游戏的游戏机及主板对外销售。在短短四个月的经营期间,其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 56 万余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没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作案工具。
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韩媒:育碧等6 家海外游戏公司
仍未完成韩国代理人手续
韩国近年来持续强化游戏监管体系。
其中,针对海外游戏公司的 " 国内代表 " 制度成为核心举措之一。
依据《游戏产业振兴法》及其施行令,达到一定规模但在韩国无实体经营场所的海外游戏公司,须指定韩国境内代表,承担报告义务及游戏标示义务(如概率型道具信息披露等)。
该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正式实施。/p>
不过,制度落地五个月后,仍存在企业未完全合规的情况。
根据韩国国会议员金载元披露的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应履行指定义务的 95 家企业中,已有 89 家完成或正在推进,但仍有 6 家未完成指定。
在执法层面,现行制度规定未指定国内代表的企业可被处以最高 2000 万韩元罚款。但由于部分企业在韩国缺乏实体经营,该类金钱处罚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识别、送达及强制执行等困难,对大型跨国企业的约束力亦相对有限。
针对上述问题,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已启动制度补强立法。拟议措施包括:
要求优先由韩国本地法人担任代表以防规避监管;在罚款基础上引入纠正命令、暂停国内流通或限制网络服务等更强制手段;强化境外母公司对国内代表的管理责任;并赋予监管机构调取用户规模及营收数据的权限。相关修正案已提交国会审议。
从企业合规实务看,韩国国内代表制度的应对重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企业应持续复核自身是否达到施行令门槛,尤其是韩国区移动安装量、集团口径营收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触发主管机关报告要求的事件。
第二,国内代表信息应与用户协议、官网、客服系统、概率型道具公示页、投诉处理机制及停运 / 整改沟通流程相衔接,而不是孤立存在于内部合规档案中。
第三,若企业在韩国已有本地子公司、营销法人或其他实体,应预判未来韩国规则向 " 本地法人优先承接责任 " 方向收紧,并提前梳理集团内部责任分配、文档流转和监管响应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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