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商业研究院 作者:特约研究员李歆曈、韩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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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特约研究员李歆曈、韩迅
编辑 | 韩迅
10 月 16 日晚,华光新材(688379.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称《警示函》。

华光新材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未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华光新材未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前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个别登记表缺少董事长及董秘签字确认,违反了相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光新材和公司董事长金李梅、公司董秘胡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董秘胡岭第二次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

资料显示,胡岭于 2010 年 11 月入职华光新材,担任行政总监;自 2011 年 3 月起,出任公司副总、董秘。
截至目前,胡岭在华光新材任职约 16 年,担任董秘职务已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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