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来,关于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引起大量讨论。与此同时,彩礼退不退、怎么退,各地的个案差异很大。为此,新周刊采访了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杨小珍。在她看来,彩礼返还案件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其背后往往与 " 闪婚闪离 "" 恋爱同居 " 等社会新常态有关。
作者 | 刘车仔
编辑 | 陆一鸣
题图 | 受访者供图
最近,一名安徽女子在产后被男友起诉返还彩礼的案件在网上掀起激烈讨论。
据报道,这名女子与男友在相亲认识后怀孕,两个人还没办理结婚登记。临近生产时,因男方要求女方辞职前往上海产生矛盾,而在领证问题上两方也出现分歧,直到女子生产后,这段关系濒临破灭。女子产后仅半个月,男方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三金以及分摊分娩费、月嫂费等。
根据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以及三金金额的 50%,即 53484 元,承担一半奶粉费,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理由是女方因重度抑郁正在接受治疗、暂不具备稳定抚养条件,并且女方须按月支付抚养费。
这一判决结果让一些网友感到困惑:是否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就具有合理性?生育孩子是否作为返还彩礼的主要考量?什么情况下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近些年来,关于彩礼的纠纷问题频繁出现在新闻,引发大量讨论。
" 把手案例网 "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 2022 年至 2005 年的 11293 件 "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后发现,2022 年出现的案件最多,之后的 2023 年到 2025 年趋于平稳,进而产生推测:"2022 年案件量显著高于其他年度,可能是疫情后遗效应。疫情期间,部分婚约被迫推迟、同居关系在封控期间矛盾激化,疫情结束后形成纠纷集中释放。2023 年至 2025 年,案件量稳定在 2400~2600 件区间,表明疫情带来的短期冲击已被消化,彩礼纠纷已进入常态发生阶段。"
而 2025 年发生的 2524 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案件有 2230 件,二审案件有 290 件,一审上诉率为 13%,远远高于民商事案件 2.88% 的一审上诉率。彩礼是中国社会非常特殊的婚俗行为,由于涉及情感、家庭荣誉及经济利益的复合冲突,情与理与经济的多重冲突,彩礼纠纷变得尤其复杂。
律师杨小珍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这几年,她接触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关于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纠纷(婚约财产纠纷)问题的处理,以及目前法律法规在彩礼纠纷方面的适用性与不足,我们与她展开了对话。

在杨小珍看来,这背后是整个社会形势的转变。一方面,婚恋模式日趋多元化——同居不婚、闪婚闪离、高额彩礼等现象普遍增多,彩礼金额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相关纠纷激增;另一方面,她认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比以往更强了。
以下是杨小珍的自述。

在我看来,上述这起 " 安徽彩礼返还 " 案的判决是存在不足的。
从裁判逻辑上来看,首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条第三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该退还多少,还可以根据 2024 年 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 " 彩礼新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裁量。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说明彩礼的部分目的已经实现;女方举证已经在恋爱、怀孕、筹办婚礼、生产和日常开销中消耗了 9 万元,法院对此给予了考量;男方在孩子出生后仅半个月即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给予了负面评价,综合下来判决女方返还 50% 的彩礼。
女方举证彩礼已经消耗了 9 万元,用于恋爱、怀孕、筹办婚礼、生产及日常开销等,法院对这一事实的核实和考量似乎不够充分。女方 2 万元嫁妆依法应当可以抵扣彩礼返还数额,但法院要求女方另诉或协商解决,形成了 " 彩礼与嫁妆的双重标准 ",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判决女方承担一半奶粉费用也值得商榷。女方在生育前后几乎没有收入,奶粉费是支付给第三方的必要育儿支出,由女方承担一半缺乏充分依据。另外 , 本案彩礼金额本身并不高,未充分考虑 " 男方存在明显过错 "" 女方因此罹患重度抑郁症 " 等因素对返还比例的影响。

在孩子的抚养权上,法院以女方 " 重度抑郁 " 为由,将刚出生的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男方,这一点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相同的抑郁症,在财产上一分不值,在抚养权上却成了 " 剥夺资格 " 的理由。在计算彩礼返还时,不承认抑郁症是 " 损失 ";但在决定抚养权时,却将其作为女方 " 不适合抚养 " 的依据。这种 " 双重标准 " 对女性极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女方的抑郁症是产后特定时期的身心反应,并非不可治愈的长期精神障碍。在孩子刚出生、女方尚未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直接以抑郁症为由剥夺母亲的抚养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人情常理。
坦率地说,本案折射出的问题不在承办法官个人。法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判案,也受到个人经历以及对法律和案件的认识的影响。真正的问题在于:立法和司法理念的滞后。
现行法律体系中," 女性生育损伤 "" 孕产期劳动价值 " 尚未被明确为可以折抵彩礼返还或获得独立经济补偿的法定因素。在婚约财产纠纷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付出的身体代价、健康代价以及职业中断损失,缺乏制度化的评估和补偿机制。
本案中,如果女方的律师能够从多方面充分论证,提交对女方有利的判例或司法观点,同时遇到一位对 " 女性生育损伤 " 或 " 孕产期劳动价值 " 有更深理解的法官,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会不同——女方或许无需返还彩礼,或至少返还比例会大幅降低,但个案中的 " 幸运 " 不能代替制度上的完善。

所以,最终还是得推动在涉彩礼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中,将以下因素明确为可以折抵彩礼返还或获得独立经济补偿的法定考量:女性因生育所遭受的身体损伤与健康折损,女性因怀孕、生产、哺乳而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与职业中断,女性在孕产期间付出的无酬照料劳动价值。
否则,未来还会有更多 " 李捷 " ——在身体最虚弱、最需要被保护和理解的时候,收到法院的传票。

我是 2017 年进入律师行业的。从 2020 年开始,找我咨询婚姻家事的客户越来越多,在客户的推动下我慢慢就变成了专注于婚姻家事的律师。这几年,彩礼纠纷也是我接触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光是 2025 年,我接触的退彩礼案件就有 10 起,体感上彩礼纠纷案确实是逐年变多了。
首先是闪婚或大龄男女在压力下结婚的情况变多了,尤其是很多 90 后,三十出头的将近四十岁的人慢慢地会在社会压力下选择结婚,但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矛盾迅速爆发,短婚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诉求就尤为突出。有时候一方父母不讲理或者干涉过多、没有边界感的话,结婚一年左右要离婚的其实也很多,如果还没有孩子,对于结束婚姻的顾虑就更小了。
除了短婚," 恋爱—同居—分手 " 的模式也在增多(有些在同居过程中生子了)。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发生矛盾的概率很大,有的可能只是同居几个月到一年左右,还有甚至同居几年都不结婚的,总体上是同居容易结婚难。这个社会让大家变得现实且理性,大家工作、生活压力都很大,提供不了那么多情绪价值,一旦最终未能成婚,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彩礼返还纠纷必然产生。

另外,还有一些是二婚的,在结完婚一年左右分手。毕竟大部分情况下是双方都有孩子,家庭矛盾就更复杂了,彼此之间都有防备心。二婚给彩礼的情况也很多,如果这个重组家庭没有新生儿,在结婚一年左右一拍而散的非常多。这种情况下,男方绝大部分都想要回彩礼。
而面对这样的变化,原先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 2024 年 1 月以前,彩礼纠纷主要依据 2004 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和 2021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只要没领证,男方起诉返还彩礼,女方几乎必败,基本上是全额返还或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适当少返还;而领了结婚证的,大多就不返还,或者有法官根据实际酌情适当返还一部分。但是对于 " 共同生活多年但未登记 "" 登记后共同生活仅几个月 "" 已孕育子女甚至流产 " 等现实复杂情形,旧规缺乏细化的裁量标 准,导致司法实践中 " 同案不同判 " 现象突出。

2024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后,明确了以 " 共同生活 " 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同时兼顾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关于退彩礼 " 一刀切 " 的做法,但客观上这也让很多男性知道 " 原来登记结婚了也可以退彩礼 ",因此提出彩礼返还的人也增多了。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彩礼是指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
生活中常见的彩礼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礼金,俗称 " 彩礼钱 ",通常数额较大,是返还请求中最核心的部分;第二类是贵重首饰,即 " 三金 "(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只要其给付符合婚俗惯例且与结婚目的强相关,即被认定为彩礼;第三类是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例如为结婚而购买的汽车、房产或支付的购房款等。
至于日常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以及 "520""1314" 等带有特殊含义的小额红包,这些属于赠与,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分手或离婚后一般不予返还。

我接触到的比较多的婚约财产纠纷,一般是双方恋爱同居或者举办婚礼后同居了,彩礼给了,但没领结婚证,这种情况下两人分手了,甚至结婚一年左右闹离婚,男方家大都会要求女方退彩礼的。
但是彩礼退不退,怎么退,个案差异很大。
比如我曾经代理过两个看起来类似的案子,第一起是结婚 10 个月左右,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希望退还彩礼 12 万元和三金 3 万多元,最后法官判决原告女方退还 88000 元彩礼和全部三金实物;另一起是结婚一年左右,男方想离婚,要求女方退还 10 万元彩礼以及 1 万元上门费、价值三万多元的名牌包和三万多元的三金,最终结果是,女方不退还任何财物,男方还要补偿女方 3 万元用于调解离婚。
为什么会这样?根据 " 彩礼新规 ",法官判决会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的过错责任等事实,同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最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还比例。
前一个案件的男女双方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闪婚了,但不在一个城市工作和生活,婚后见面很少,没有共同生活实质,而且男方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结婚花的钱很多是借来的,女方也曾在微信上表示彩礼的钱被妈妈放银行存了定期,意味着没有使用。另外,女方没有生育、陪嫁也很少,以及男方在这段关系中没有过错,最后才有这个结果。
而后一个案例,两个人恋爱一年半,婚后共同生活了一年,女方为了男方在婚前房子装修出资了几万元,婚后有一些共同消费,且男方为了离婚做出了许多恶劣行为。最终因为男方着急离婚,在一审二次开庭前达成了调解。

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比例普遍比没有结婚的低。一般情况下,若婚后未生育子女且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彩礼基本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大多在 20% 至 40% 之间;若彩礼大多已用于结婚或婚后生活,或婚后已生育子女,或者结婚时间超过两年,法院一般不再支持返还彩礼。
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大多数案件需要返还彩礼,返还比例大多在 30% 至 70% 之间。但如果是特殊情形,例如双方虽未登记但已同居多年并育有子女,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
2024 年,我办过一个最棘手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当时女方找到我,说她跟男朋友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两个人闹矛盾要分手,男方不愿意,在女方已经退了 18 万元彩礼的情况下,还要求返还 50 多万元的转账、买包等款项。一般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分手的话,男的都会心理不平衡,就会要求退彩礼,也可能是为了出一口恶气。我处理过好几起类似的没有登记结婚的案件,退还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的都有。
那个案件,当时我看了一下,两个人之间有很多相互转账,但是男方给女方的转账很多是用于房子的装修款,而且在日常的共同消费中,男方并不直接把钱支付给第三方,而是平时把几个月的工资一起转账给女方,所有的消费全部让女方向第三方支付,表面上是让 " 老婆 " 当家。
按照我的经验,男方可能在之前的关系里吃过亏,所以有所防备。他把钱直接转给女方,所有的花销都从女方这里出,在万一有纠纷的情况下,这些钱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是可以要回来的。
这个案件我们团队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梳理案件证据,同时我们查到了这个男方有非常多恶劣的行为,就尝试与法官多方沟通。当时我们预判最后女方可能要返还不低于 5 万元,但出乎意料地,法官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毕竟法官也是人,会有同理心。法官在依法做出自由裁量时,会有个体差异。

我也遇到过一起至今仍让我愤愤不平的案件:男女双方在农村老家摆了结婚酒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但是没有登记结婚,最终女方和女方父母被判返还 8 万元的彩礼和退还购买三金的 26000 元(或返还三金实物),同时让女方承担 50% 的诉讼费(男方起诉总金额是 30 多万元,法官判决女方返还总计 106000 元,并让男女双方各承担 50% 的诉讼费)。
首先,双方对彩礼现金数额争议很大,女方说是 88000 元,男方说是 12 万元。对方给到的证据是男方爸爸从银行取出 12 万元,媒人当庭作证,但是媒人其实是男方的亲小姨。我们也提交了女方将彩礼很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证据,而原告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彩礼在女方父母手里,并且娘家给的 3 万元陪嫁当时还一直在男方妈妈的手里。其次,关于金银首饰,男方认定都是女方保管,但是女方从他家走的时候没有拿走,而且最起码,男戒是由男方个人保管的。
结果法官却都采信了男方的说法以及证人的证言,最终判决结果对女方和女方父母极为不利,也对女方极为不公平。
这个案件给我一个感觉,彩礼纠纷越到小地方(这个案件受理的法庭是湖北一个四线城市底下一个县城的一个镇上的小法庭),法官可能因为人情世故或专业水平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 彩礼新规 " 中,还明确了一点: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也是对于当下父母在彩礼纠纷中往往扮演着 " 隐形当事人 " 角色这一社会现实的司法回应。
有一些情况中,男方的彩礼主要来源于父母,父母作为实际出资人,天然具有追索财产的强烈意愿。有些案例中,即便是男方本身追索彩礼的意愿不强,男方的父母也会去找律师,将女方和她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追回彩礼。
在过往案例中,双方的父母也会对婚姻产生很大影响,有时候离不离婚,分不分开,并不只是两个新人过不过得下去的问题。很多时候,人都会权衡利弊,没办法说离就离,都会经历一个很长的拉扯过程。此外,还得看双方家长,一些家长比较传统,不会轻易让子女离婚,还有一些父母甚至起到了 " 挑拨离间 " 的作用。

我主要做婚姻家事领域,一般的小两口都比较单纯,但是财产多的那一方的父母,很多都会在背后搞小动作,比如偷偷地跟自己的孩子签一些协议。双方都生怕结完婚以后婚前的钱财被对方拿走,或结婚没多久就离婚,自己的钱被对方分走。不过,小两口有时候也会背着自己的父母做一些约定,比如瞒着双方的父母私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现在大家的观念也慢慢地变通了,我会跟我的客户建议," 如果你们有顾虑,不要在私下里搞这种小动作,而是在明面上把协议做好。先小人,后君子,大大方方地谈钱,婚姻还更可能长久过下去。"
这是因为不管怎么私下搞小动作,最终还是会被对方发现,这样反而会破坏感情。我见过太多因 " 碍于情面 " 而未作任何财产约定或私自跟自己的父母搞的小动作最终被另一方发现闹离婚的遗憾案例。因此,我越来越强调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重要性,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对彼此和家庭未来负责任的成熟表现。
当然,普通的家庭可能不需要这么麻烦,针对那种富二代家庭或者双方家境悬殊的家庭,在婚前谈清楚会比较好一点。有些人听了我的建议,在婚前做好协议,达成了各自想要的,这样双方不用互相防备着过日子,婚姻反倒更安稳了。

关于婚前协议,人们可以明确彩礼、嫁妆的法律性质。约定彩礼、嫁妆的具体用途,既能避免婚后因财产使用问题产生纠纷,也有助于双方建立共同的财务规划和互信基础。甚至可以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如双方协商解除婚约、婚后极短时间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等,但是这些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我经手的案件,绝大部分最终都是调解结案的,大部分是和平分手,只有 10% 是到了离婚这一步又复合的,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几个破碎的心灵。因此我做婚姻家事案件,绝对不是走一个冰冷的法律程序,而是争取让双方慢慢打开心结,帮助男女双方将彼此的怨怼与对孩子的爱分开,协商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案。
这些年,我同时也参与很多婚姻的调解。我能明显感觉到当代人面对婚姻裂缝的观念改变,从 " 凑合过 " 变成了 " 及时止损 "。
当对婚姻质量的期待更高,对家庭暴力、出轨、冷暴力等 " 底线问题 " 的容忍度显著降低,人们将更敢于结束一段痛苦的关系。女性在婚姻中更加追求经济独立与自我实现,而婚姻不再被看作人生 " 必需品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姻应当是让彼此变得更好的选择,而非束缚或牺牲。
校对:遇见;排版:韵韵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