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之家 10 月 23 日消息,由于把 "110" 设成紧急联系人,浙江一男子醉驾后,车辆发现异常上报给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并自动报警,后续被民警当场查获。该男子显然不服,并辩称这属于自首。


但此时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多次呼叫驾驶人无应答后,按照应急处置流程拨打了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 —— 110。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身上有明显酒气,经呼气检测及后续血样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86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
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但又提出车辆自动报警应视为委托投案,且本人始终留在现场未逃离,请求认定为自首。法院没有接受这一逻辑。浙江缙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周某不构成自首,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从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拆解了周某的处境:主观上,周某因醉酒昏睡已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车企拨出电话的原因是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呼叫无回应,目的是排查驾驶人的人身安全风险,并非受周某委托代为投案,周某本人缺乏投案的意识;客观上,周某滞留现场是因为醉酒后无法继续驾车而被动形成的结果,并非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技术系统按预设程序执行的报警动作,与行为人自主作出的投案决定,在刑法评价上不能混为一谈。

同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一步写入 " 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上述指导性案例中,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 114.5mg/100ml,因加装 " 智驾神器 " 坐到副驾驶位睡觉,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 4000 元。
与王某群案相比,周某案的特殊性在于争议焦点从 "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前移到了 " 到案方式能否折抵量刑 " —— 辅助驾驶没有免除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车辆自动报警也没有替驾驶人创造自首情节。

当前市面上绝大多数家用车型搭载的仍是 L2 级系统,这意味着 " 开启辅助驾驶后放任不管 " 本身即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民事层面遵循同一逻辑:因驾驶人分心、疏于接管或违规使用辅助驾驶导致事故,驾驶员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只有当鉴定确认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或功能故障,且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车企才进入赔偿责任的范围。
2026 年 10 月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保险纠纷报告进一步提出了 " 对外顺位赔付、对内追偿归属 " 的双层结构,试图在受害人救济与驾驶人、车企之间的最终责任分配之间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