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员工拒绝晚上六点至八点加班被辞退,佛山中院: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 5 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郑先生未按其所在公司的安排在 18:00 — 20:00 工作,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郑先生加班,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公开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55818.78 元。公司不服上诉称,郑某在 2024 年 5 月 9 日、5 月 11 日、5 月 12 日、5 月 13 日,四次未按项目排班班次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现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的违纪行为。公司依据《管理规范》,可对违纪雇员作辞退处理,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郑先生在一个月内已出现 4 次一般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指出,根据双方证据显示,郑先生每日工作时间实际已超过 8 小时,其未按照公司的安排在 18:00 — 20:00 工作的行为,实际是拒绝在 18:00 — 20:00 期间加班。法院认为,在郑先生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以郑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