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凌晨闯入刚要开门营业的商店,持刀捅刺店内母女,致母亲当场死亡,女儿重伤倒地,抢走店内约 3 万元现金。
女儿死亡前,在意识清醒时向警方讲述了案发情景,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征。警方据此锁定李某,但现场遗留的两滴血迹,经鉴定却不属于李某。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不批准逮捕李某,同时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深挖案件真凶。
15 年后,血样比对终于有了结果,该案两名真凶落网。

2025 年 8 月,该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2024 年 12 月底,80 多岁的钟老伯得知杀害妻子、女儿的人已被抓获时,老泪纵横。此时距离妻子樊女士、女儿小钟遇害,已过去整整 15 年。
15 年来,司法机关始终未曾停止对真相的追寻。案发现场遗留的两滴血迹,最终成为锁定真凶的关键,让沉冤得以昭雪,真相大白于天下。
2009 年 8 月 15 日早晨,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下称 " 天祝县 ")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称辖区一处商店的地上躺着一个人,地上有大量血迹。赶赴现场后,民警发现商店的卷帘门半开着,在店内,樊女士身体多处被刺伤,已死亡;小钟身体也多处被刺伤,但仍有呼吸。民警立即将小钟送往医院救治。送医救治一个月后,小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商店位于县城中心,是小钟和丈夫开的,生意一直不错,樊女士时常到店内帮忙。案发时,商店开业不过数月。在周围邻居眼中,母女二人老实本分,不曾与人结怨。
悲剧为何发生?送医后的小钟虽伤势较重,但在意识清醒时向警方提供了重要信息:平日里,她和母亲会住在商店。案发当天,母亲去开商店的门,卷帘门刚打开一半,两名男子就钻了进来想要抢劫,母亲让她赶紧报警。小钟向前跑了几步,一个男子就拿刀向她捅去。她中刀倒地后,意识仍清醒,听见有人在翻找现金。后经调查,案发现场丢失约 3 万元现金。
小钟还向警方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据此,李某进入了警方的视野。李某是天祝县本地人,曾去过小钟经营的商店,有盗窃、抢劫的犯罪前科。警方让小钟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她也指认了李某。讯问初期,李某认罪。
一起抢劫案造成两人死亡,一时间,县城里人心惶惶。锁定李某为犯罪嫌疑人后,2009 年 10 月初,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抢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天祝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李某在后期讯问中否认实施了抢劫;另一方面,警方在商店收银台处的一张白纸以及一张伍角人民币上提取到两滴血迹,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张敏的高度警觉。" 这两滴血的位置很不寻常,是滴在放置现金的收银台上,不像是喷溅形成的,更像是从某个移动物体上自然滴落的。" 张敏介绍,鉴定意见显示,这两滴血为同一男性的血液,但不是李某的。虽然小钟指认过李某是犯罪嫌疑人,但极度恐惧之下,她是否真的记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也未可知。案件疑点尚未厘清,不应匆忙批准逮捕李某。
同年 10 月 15 日,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该院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重点查实收银台上两滴血迹的来源,收集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深挖案件真凶。
然而,受限于当年的技术条件,警方一直未能查明两滴血迹的来源,案件侦破陷入僵局。
2024 年 12 月的一天,张敏接到公安机关打来的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激动到发颤:" 那两滴血,比对上了!"
15 年来,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追查该案犯罪嫌疑人的下落。2024 年 12 月,公安机关终于在血样比对中发现,甘肃籍男子吴某的血样与商店抢劫案现场的那两滴血 DNA 分型一致。吴某随即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供出同案犯常某。次日,公安机关将常某抓获。到案后的常某对抢劫商店并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二人是在一处煤矿打工时认识的。2009 年,因为煤矿经营不善,挣不到钱的二人从煤矿离开将身上的钱花完后,就为筹钱预谋实施抢劫。多次踩点后,二人发现小钟家的商店生意不错,进出的人比较多,而且店主是女性,感觉容易得手。于是,二人决定在商店实施抢劫。
2009 年 8 月 15 日凌晨,二人携带提前准备好的刀子、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商店门口等待商店开门。等樊女士将卷帘门拉开一半时,二人迅速钻进商店实施抢劫。樊女士大喊并试图阻止,常某掏出刀子对着樊女士捅刺数刀致其倒地。小钟闻声赶过来时,被吴某阻拦,并厮打在一起。随即,常某持刀在小钟身上捅刺数刀致其倒地。母女二人倒地后,吴某和常某在商店内翻找财物,并带着找到的现金逃离案发现场。逃跑过程中,二人经过一片树林,将作案工具丢弃掩埋。
2025 年 1 月 15 日,天祝县公安局以吴某、常某涉嫌抢劫罪提请天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提审时,吴某供述,自己右眼下方位置的疤痕就是在抢劫商店与小钟撕扯时,被她抓破留下的。两滴血迹正是他在收银台翻找现金时滴落形成。七天后,天祝县检察院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年 3 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天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月,因案情重大,天祝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武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 年 7 月,武威市检察院依法对吴某、常某提起公诉。
同年 8 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常某当庭翻供,表示自己只参与了抢劫,没有杀人。他的辩护律师提出," 本案中是谁杀害了两名被害人存疑 "。
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个别证据的细节之间虽不能完全吻合,但查证属实的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两名被告人的供述等大量在案关键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二被告人预谋、踩点、持刀抢劫致两名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今年 2 月 5 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吴某、常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并处罚金 3000 元。
一审宣判后,常某提出上诉。8 月 20 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