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汽车博主的测评视频成了不少人买车前的 " 必修课 "。他们分享观点、点评新车,收获粉丝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购车决策。然而,当评价变了味,成了刻意 " 拉踩 ",这些博主的言论是否还停留在 " 客观测评 " 的边界之内?此前,江苏常州一家车企就将一名借测评之名、行诋毁之实的网络博主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
网络博主 " 电车小飞 ":真的把我开吐了,那车真的太难开了,开那车腰疼,昨天车内还直接给我熏鼻炎犯了,头痛欲裂。



以商业诋毁为由提起诉讼 索赔 200 万元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云云:原告代理人提出," 电车小飞 " 发布的多条视频涉嫌诋毁原告车企。例如,生产的汽车路径规划粗糙、驾驶没有安全感,甚至还在视频的评论区发布 " 珍爱生命远离梦想 " 等言论。其中 " 梦想 " 结合语境指代的是原告车企生产的汽车。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述内容当中,多有作为消费者对品牌的建议,内容都属于客观合理的社会评价,有褒有贬,依据事实说话。

车企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前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我们认为实际上早就不局限于那种狭隘的、直接的竞争关系。在某一个领域时间比较长,有一定号召力的自媒体博主,没有进行过更高的审慎的义务,而发布一些明显有倾向性的内容,就应该理解为它其实是变成一个泛化的竞争关系。
一方认为是恶意诋毁,一方坚持只是客观评价。200 万元的索赔金额,让这场官司火药味十足。究竟是无意 " 吐槽 " 惹的祸,还是刻意 " 拉踩营销 " 过了火?庭审焦点主要围绕两项进行。
庭审焦点一:" 电车小飞 " 与原告车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法官注意到,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专注汽车评测的自媒体博主,其账号 " 电车小飞 " 发布的视频主要聚焦于另一家汽车品牌的宣传推介。他在发布作品时不仅设置了另一品牌智驾汽车的试乘试驾预约链接,还在账号主页的商品橱窗中添加了手机支架等小商品链接,进行直播带货。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更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的行业,只要存在争夺交易机会即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庭审焦点二:" 电车小飞 " 的言论是否损害了原告车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院审理认为," 电车小飞 " 发布的部分内容属于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通过拉踩营销的方式,进行不合理商业推广引流,贬低竞争对手,降低相关公众对原告车企产品的社会评价,凸显另一汽车品牌的产品优势,以争夺交易机会,获取自身竞争利益,损害了原告车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5 年 10 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 年 4 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商业诋毁与正当性评论的界限,在于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了误导,对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市场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官提醒,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 " 吐槽 " 产品缺点、提出批评建议等,这属于正常的消费评价。但本案中的网络博主情况不同,其本身就带有引流、营销、获取流量收益的经营目的,为了凸显自己推荐品牌的优势,他故意诋毁、拉踩对手,甚至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汽车测评账号 " 电车小飞 " 已被多个平台封禁处理。" 电车小飞 " 以 " 引流营销 " 获取流量收益为经营目的,惯用 " 一拉一踩 " 套路捏造误导信息,贬损竞品博取流量,该行为触碰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商业诋毁条款,最终被判商业诋毁赔偿。这也给自媒体创作者敲响法律警钟:
测评可以犀利,但不能失实;观点可以尖锐,但不能恶意诋毁,必须守住客观公允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