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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6小时前

路面坑洼致电摩失控女子身亡,家属起诉道路管养部门索赔近 150 万元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杨少帅 记者 王瑞)女子夜间骑电动摩托车外出时,途经县道坑洼路段结果车辆失控撞树,女子经抢救无效身亡。对此,死者家属认为,事发路面存在坑洼,道路管理单位未及时维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相关道路养护单位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 1494410 元。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道路管养单位承担 10% 的过错责任,应支付赔偿款近 15 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 年 7 月 4 日晚 9 时许,61 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经过当地一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坑洼处时失去平衡,径直撞上路边行道树,李某跌落至树旁水沟。路人发现后紧急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李某被送医后,被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事后放弃尸体解剖,无法通过尸检明确具体死亡诱因。

交警部门勘查发现,事发非机动车道内有一处宽 20 厘米、深约 5 厘米的水泥坑洼,距离被撞击的行道树约 8.2 米。路旁水沟堆积枯枝杂草,事发路段虽配有路灯,但夜间照明亮度不足。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形态、车辆痕迹开展鉴定,结论显示车辆途经坑洼失衡撞树,车身无其他车辆碰撞痕迹。对于这一鉴定结论,道路养护单位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被交管部门驳回,后续复核,维持了原有事故认定。

李某的儿子赵某将道路养护单位告上法院,认为其未及时修复路面坑洼、未设置警示标识,路面养护缺陷与母亲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共计 1494410 元。

道路养护单位辩称,自身已履行日常巡查养护义务,路面微小破损无法做到瞬时清零。同时,事故成因无法完全排除驾驶人操作不当、车辆制动缺陷等因素,事故真实原因无法确定,鉴定意见存在缺陷,且死者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主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解释,道路因管理维护缺陷致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养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坑洼深度、宽度足以干扰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管理单位长期未修补、未摆放警示标识,未尽法定养护义务,存在管理过错。同时,法院指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李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夜间昏暗路段骑行未尽谨慎观察义务等,多种违规行为大幅提升行车风险。综合双方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力大小,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死者自行承担 90% 主要责任,道路管养单位承担 10% 次要责任。

最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养单位赔偿 149441 元,驳回李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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